修改《再融資管理辦法》十點建議

| | | 引用 (0) | 下一篇 | 上一篇

目前市場幾乎一致的聲音是,《再融資管理辦法》應盡快修改。但如何修改才能讓“猛如虎”的再融資受到合理約束有序運行呢?規納許多有識之士的意見及自己的思考,筆者認為,《再融資管理辦法》的修改應注意十個方面:

  一、改革再融資的決策機制。在一股獨大的制度缺陷面前,上市公司的再融資行為僅靠上市公司自律是不夠的,必須從法規和制度上加以限制。因此,再融資方案須被融資對象通過才算數,必須經流通股股東的75%通過,以確保中小股東擁有足夠的話語權。股權分置改革中推出的以類別股東票決權的方式就非常好,使各方股東擁有儘可能多的市場參與權,並真正保護了處于弱勢的中小投資者的話語權,應該重新啟用!

  二、再融資要與投資回報挂鉤。再融資者及投資項目要強調回報率,沒有給過投資者回報的企業沒有資格再融資,因為企業還沒有証明自己有回報投資人的能力。例如中國平安提出再融資1600億元,而此前其發行A股籌資382億元還未滿一年,海外投資記錄又不佳,無法讓投資人對其有信心(平安投資國外的富通集團已虧損近25%,最近又投資富通集團下面的子公司,誰能保証其股價不繼續縮水?)。

  三、再融資規模應受限制,不能超出公司淨資產的30%。如果一個人只有100萬淨資產卻要向銀行貸款幾十個億,沒有哪家銀行肯貸給他!當然,如果企業以往有很好授信和良好的投資回報記錄也行。然而中國平安提出融資1600億元已遠遠超過其淨資產額,更遠遠超過其IPO首發額,前期投資海外的記錄又不好,如果還允許平安如此大規模再融資,就違反了起碼的金融規律。而且實踐証明,目前國內大多數上市公司並不具備運作好巨額資金的能力,巨額再融資往往無法用好,難以實現優化資源配置。

  四、再融資行為不能置市場承受能力于不顧。“再融資絕不是上市公司自彈自唱的‘獨角戲’。”股市再融資行為必須考慮市場的承受力,要考慮廣大中小投資者合理合法的利益訴求,否則再融資就很難得到投資者的響應和市場的認可。因此,再融資管理條例中應注明,在市場特別疲弱的情況下,或者特別動蕩時(例如目前大小非解決壓力特別大時),要暫停再融資。

  資本市場的穩定並非全是監管部門的事情,上市公司也負有直接責任。選擇合適的再融資時機,贏得投資者的信賴而不是引發他們的強烈反彈情緒,考驗著上市公司的智慧和應對危機能力。那種一葉障目,片面強調自身利益而忽略大局的做法,往往害人害已。

  五、再融資的信息公布必須透明、規範。中國平安的再融資公告中對如此大的融資規模,具體項目卻不定,回報預期不明。既要投資者掏出大筆的資金,又不明確告訴投資者要用這大筆的資金幹什麼,這是對投資者極不負責任的行為。資本市場也要反特權。每一個上市公司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是保証資本市場公正、公平的底線。如果怕公布信息影響收購,公司就應自己解決資金,而不應期望既不公布准確信息又要融來巨資,讓出資人不了解真實情況就出資,是沒有道理的。

  六、上市公司再融資規劃應寫入年報。上市公司應在年報中披露未來一年公司融資需求,以穩定投資者預期,避免公司股價受傳聞影響產生不必要的波動。事實上,年報准則對此早已明文規定,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報“管理層討論與分析”欄下“對公司未來展望”部分披露發展所需的資金需求和使用計劃,對融資用途作出詳細說明,並對融資後盈利狀況作出預測。同時,應要求上市公司將盈利不低于40%的部分作為分紅,回報給投資者。

  七、融資決策者必須按一定的融資百分比出資。如果上市公司真對自己的融資項目大獲益有信心,一定不會拒絕自己也投資一部分。如果百分百是向流通股東圈錢,則很可質疑。因此,為保障大股東進行負責任的再融資,必須規定融資者按一定的融資百分比出資。

  八、再融資應以債權融資為主。美國再融資的主要方式是債權融資,而債權融資到一定期限是要還本付息的。而我國的資本市場過度偏好股權市場,因為股權融資不需要還本付息,加上我國的管理和限制過于寬松,上市公司再融資變得越發隨意。因此,建議我國再融資應以債權融資為主,以確保融資回報率不是負利率,且略高于銀行利息。而且這在情理上也是講得通的。一個上市公司如果連7%、8%的回報率都不能向投資者承諾,那還有什麼資格搞再融資?投資者又為何要冒著風險把資金給你呢?

  九、改革再融資監督機制。以往增發之前往往出現控股大股東與某些莊家合謀,刻意發布利好消息抬高股價,為高價增發埋下伏筆。這種缺乏有效監管機制的增發過程,使控股股東和莊家雙雙得利,最終由中小投資者痛苦埋單。而發行價格偏高也是導致後續增發持續打壓股價的重要原因。另外,還有的控股股東和莊家、機構利用自己是內部人,掌握信息優勢,先在高位賣掉股票,再發布再融資消息打壓股價,等跌掉70%後再在低位買回。對這些操縱股價、內幕交易等行為,《管理辦法》應詳細規定嚴懲條款,並要求對再融資前後股價明顯異動的上市公司及相關機構要進行調查,對此可採取類似英美法系案例法的模式進行認定和監管。 還有,為防止有些機構或個人惡意散布“再融資”謠言打壓股價以買低套利,《管理辦法》應像剛頒布的“大股東損害上市公司利益超150萬將負刑責”那樣,規定散布謠言者的賠償條款和將負刑責。

  十、再融資應慎重選擇並有充分理由。 像中國平安那樣以“擴充子公司資本金"、象浦發銀行那樣為“補充資本準備金”而進行巨額再融資,都是沒有充分依據和道理的,類似于強征橫搶。這樣的再融資提案是絕對不應該允許公布的,公布一個就是一個炸彈。

  總之,規範上市公司的再融資行為,提高募集資金的使用效率,從制度上明確規定再融資的必要條件,制止惡性融資圈錢,樹立正確的發展觀念,建立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成為許多投資者和不少專家的共同呼聲,也應該成為管理部門的管理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