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支票跳票及票貼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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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1)票貼是什麼意思?
(2)如果我將未禁止背書轉讓的票,跟銀行票貼,我要背書嗎?如果這張票跳票,那銀行要跟誰追討呢?
(3)跳票的話,有什麼法 律問題呢?
(4)哪些情況叫跳票?

(1)票貼:亦稱「貼現」,拿未到期的票據(遠期票據)去換取現金(墊付國內票款),會預扣利息,依銀行法第3條第1項第6款,銀行有辦理票據貼現的服務。
背書:背書時,應於支票背面簽名或蓋章,支票正面之收受人(抬頭)應與背書時之姓名相同 背書簽名時,以別號、綽號、藝名、姓或名簽名,如能證明確為本人,均有效力 。只有公司章背書,缺代表人印章亦有效力。公司章不限於正式印鑑,亦有效力例如:蓋有公司名稱、刻有“營業專用”、或“請領租金專用”等字樣背書,亦有效力。
(2)因為支票為無因證券,只要合法來源取得,不管前手和發票人之間有何糾紛,執票人均可向發票人或背書人追索。所以一般來講,辦票貼都要背書。同時辦票貼的單位會稍微對發票人的信用作調查,畢竟他們不想收到芭樂票。
(3)如果是芭樂票,因為芭樂票之發票人非經本人授權使用,故屬於偽造票據,而發票人開立票據為行使詐欺行為之手段,自始即無付款之意,屬於犯罪行為,涉偽造變造有價證券及其行使罪或詐欺罪。如果是一般跳票,例如銀行存款不足,則無法兌現支票,銀行會開立退票通知附在票據上。原則上,執票人得藉此支票及退票通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4)如上述的因存款不足或是芭樂票的問題,使金融機構開立退票通知,即屬跳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