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買賣中心)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推動證券商辦理分割公債借貸業務,財政部將於近期內配合發布有關分割公債借貸期間之利息所得課稅方式,重點如下:
1、證券商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辦理分割公債借貸交易業務,出借人出借或借券人返還借貸標的應視同出售,扣繳義務人應分別按出借人或借券人實際持有期間之利息,依財政部94年1月28日台財稅字第09404509080號令及同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6480號令有關出售分割公債課稅規定扣繳所得稅。
2、營利事業採權責基礎併入各年度收入課稅;個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1規定分離課稅,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財政部說明,分割公債係指將附息公債之利息及本金分割成各自獨立之「本金債券」及「利息債券」,到期前可在市場上進行交易,到期時領取票面金額,其性質屬零息債券。投資人持有分割公債應依前述財政部94年二令規定,按附息債券固定票面利率及到期年限,分別計算本金債券及利息債券現值,以到期值與現值之差額為利息,再依利息分攤基礎表各年所列金額,計算投資人實際持有期間之利息所得。有關分割公債之借貸,倘規定出借人應計算認列其持有期間(含借券期間)之利息收入,而借券人將借入分割公債出售後,依分割公債之課稅規定,買受人復按其實際持有期間計算認列利息收入,將產生「借券期間」重複計算出借人及借券人之利息收入及重複扣繳等問題。
  財政部表示,為避免分割公債借貸期間產生重複課稅問題,該部乃明定證券商辦理分割公債借貸交易業務,出借人出借或借券人返還借貸標的應視同出售,扣繳義務人應分別按出借人或借券人實際持有期間之利息扣繳所得稅。
  財政部舉例說明(詳附件案例),假設甲證券商將持有120天之分割公債出借予乙公司,乙公司借入該債券2天後出售予丙公司,則甲證券商出借分割公債時視同出售,扣繳義務人應就其持有120天計算利息並扣繳稅款;借券人乙公司則應於出售時,按其持有2天計算利息並扣繳稅款。此外,假設乙公司為返還借入之分割公債,於借貸期間屆滿前7天向丙公司買回相同種類之債券,並於借貸期間到期日返還甲證券商,則乙公司返還分割公債時亦視同出售,扣繳義務人應就其持有7天計算利息並扣繳稅款;甲證券商則應於到期兌領時,按其實際持有天數計算利息並扣繳稅款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67年3月22日台財稅第31905號函規定:借貸金錢未獲清償之損失,核非所得稅法第17條所稱之財產交易損失,不得列為申報綜合所得稅之扣除額。說明:二、所得稅法第17條所稱財產交易損失,依同法第9條規定,係指納稅義務人並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損失。金錢借貸未獲清償所造成之損失,尚非所稱財產交易損失。未獲償之本金,亦不得在已實現之利息所得中扣除。
該局說明,楊君借錢給朋友發生未獲清償的損失,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之財產交易損失,所以不可列報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損失的特別扣除額
北區國稅局最近查獲有位張姓納稅義務人將鉅額資金貸給個人,每月收取定額利息,卻未依規定在取得年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除了補稅外還要被罰。
個人為了理財或其他因素,將自有資金貸給他人而收取利息,卻未將取得的利息所得合併計算於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以致漏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依北區國稅局查獲之案例,張先生92年間以自有資金1,000萬元貸予李先生,借貸利息訂明每月收取利息3萬元並按月付息簽收,94年間才收回全部本金,在借貸期間內收取之利息,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且非屬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元之範圍,應依取得年度合併計算於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而張先生漏未申報利息即構成違章漏報情事,除補徵本稅外,尚需按所漏稅額處一倍之罰鍰,可謂得不償失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今年發現多起虛設行號主謀者,利用美麗英俊年輕男女,訓練其虛情假意,騙人感情後,藉故借錢、辦卡或買車,並設公司請對方擔任負責人,使受騙人失財、失身,並因涉嫌與虛設行號主謀者共謀從事購買、販賣統一發票之不法行為,因而遭檢察官偵辦,導致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及第43條,刑法第215條、第216條及第339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規定,涉嫌逃漏稅、幫助他人逃漏稅、偽造文書、侵占稅款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刑責。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若發現虛設行號幫助他人逃漏稅之情事,歡迎踴躍提出檢舉,經主管稽徵機關審查成立,送經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者,每案發給獎金新臺幣3萬元。其由檢舉案中查獲之其他虛設行號者,不另發獎金。同一案件同時有二人以上檢舉者,其獎金平均分配之。然權利與義務係一體兩面,為求資源作有效利用,於檢舉前必先蒐集被檢舉人之真實姓名、地址及虛設行號公司行號名稱、地址等,並提供不法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資料與線索予稽徵機關,俾利調查,以維租稅公平正義

股災期 定時不定額基金出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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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災時期,傳統的定時定額投資也出現轉變,有銀行業者推出定時不定額的扣款方式,銀行主管表示,因為現在市場動盪,所以利用「跌時多扣,漲時少扣」的方法,分散風險,提升獲利。


第一銀行推出「Smart Fund」投資方式,利用首次扣款的基金淨值為「基準淨值」,之後如果淨值上漲,就自動降低扣款額度,反之則否。舉例來說,以基準扣款金額新台幣5,000元、加減碼金額分別設為新台幣1,000元為例,如投資標的淨值跌幅超過5%但小於10%,調整後扣款金額為新台幣6,000元;反之,投資標的淨值漲幅超過5%但小於10%時,則調整後扣款金額為新台幣4,000元;此外,包括中信、日盛等民營銀行也有類似的投資方式。


行庫主管認為,因為全球股市持續下探,傳統定時定額的懶人投資法,變的只是不斷攤平,而利用定時不定額,等於投資人主動依照基金漲跌來調配資金,逢低加碼,逢高則略減。


台企銀財富管理部經理盧坤發表示,現階段更不能停扣定時定額,甚至可以加碼,從低檔回升後,獲利的狀況會難以想像,一銀主管也指出,採取定期不定額的投資方式,在低檔加碼扣款,可以累積更多單位數,達到加速攤低投資成本的效果,一旦行情翻轉向上,比定期定額更快獲利,報酬率也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