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金融海嘯引起景氣低迷借錢,不少高科技產業也受到衝擊,繼DRAM減產之後,下一波減產的可能是面板業,據了解,面板價格在九月下旬短暫走穩後借錢,十月份業績開始下滑,其中二線的面板廠在第三季就已看到虧損,如果面板報價沒有起色借錢,第四季面板大廠可能財報也會出現赤字。


受了全球金融海嘯的衝擊借錢,對原本景氣不佳的高科技產業,更是雪上加霜,而今年最慘的要算是DRAM產業,前三季都出現相當程度的虧損借錢,卻也讓DRAM出現勢力重組的機會,不少科技廠為了面子都不願意承認裁員,但關閉部分的生產線借錢,或是以強迫休假的方式,希望渡過景氣的寒冬。


至於今年初大為看好的面板業借錢,原本寄望奧運的換機潮,但需求量並不如預期,而開學後也被面板業視為旺季,但又受了經濟不景氣借錢,旺季並未出現,從九月份開始,面板報價一度止跌,但研究單位公佈的數據中,十月下旬面板價格再度出現下挫的情形借錢,二線面板廠第三季已看到虧損,至於一線大廠,如果面板報價沒有出現上揚,也難保不出現虧損借錢,已有面板廠準備串聯減產,以避免價格大幅滑落。據了解,在竹科高科技產業當中,半導體和光電面板業的營業額加起來佔了八成左右,受了景氣不明朗的衝擊之外,還加上全球金融海嘯引發的股災,又有員工分紅費用化的影嚮,對以往人人稱羡的科技新貴而言,今年冬天會很冷。

私人間借貸 利息收入應報繳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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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需用資金常有向親友借貸並支付利息習慣,不過因不懂相關稅法規定亦常有漏稅情事發生,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發現轄內一高姓兄弟,92年間共同委託建設公司新建一棟現值約2億元的豪宅,經向建設公司查詢該房屋建造資金支付情形,赫然發現兄弟倆之出資額與房屋實際登記所有權比例並不相符,其間差額竟高達2千餘萬元,經進一步審查其所提供支付價金證明文件,差額部分係由兄先行代弟墊付,並約定月息百分之1.5,惟該高姓兄長並未將每月所收取30餘萬元利息所得,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2年來除被國稅局追補計近2百萬元稅額外,還被處罰鍰90餘萬元,民眾不可不慎﹗
該局特別呼籲,私人間如有借貸資金支付利息情事,相對收取利息之人仍應依規定報繳所得稅,以免被補稅及處罰。另外,該局並指出此類利息所得非屬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元之範圍,因此所得人不能申報扣除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買賣中心)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推動證券商辦理分割公債借貸業務,財政部將於近期內配合發布有關分割公債借貸期間之利息所得課稅方式,重點如下:
1、證券商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辦理分割公債借貸交易業務,出借人出借或借券人返還借貸標的應視同出售,扣繳義務人應分別按出借人或借券人實際持有期間之利息,依財政部94年1月28日台財稅字第09404509080號令及同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6480號令有關出售分割公債課稅規定扣繳所得稅。
2、營利事業採權責基礎併入各年度收入課稅;個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1規定分離課稅,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財政部說明,分割公債係指將附息公債之利息及本金分割成各自獨立之「本金債券」及「利息債券」,到期前可在市場上進行交易,到期時領取票面金額,其性質屬零息債券。投資人持有分割公債應依前述財政部94年二令規定,按附息債券固定票面利率及到期年限,分別計算本金債券及利息債券現值,以到期值與現值之差額為利息,再依利息分攤基礎表各年所列金額,計算投資人實際持有期間之利息所得。有關分割公債之借貸,倘規定出借人應計算認列其持有期間(含借券期間)之利息收入,而借券人將借入分割公債出售後,依分割公債之課稅規定,買受人復按其實際持有期間計算認列利息收入,將產生「借券期間」重複計算出借人及借券人之利息收入及重複扣繳等問題。
  財政部表示,為避免分割公債借貸期間產生重複課稅問題,該部乃明定證券商辦理分割公債借貸交易業務,出借人出借或借券人返還借貸標的應視同出售,扣繳義務人應分別按出借人或借券人實際持有期間之利息扣繳所得稅。
  財政部舉例說明(詳附件案例),假設甲證券商將持有120天之分割公債出借予乙公司,乙公司借入該債券2天後出售予丙公司,則甲證券商出借分割公債時視同出售,扣繳義務人應就其持有120天計算利息並扣繳稅款;借券人乙公司則應於出售時,按其持有2天計算利息並扣繳稅款。此外,假設乙公司為返還借入之分割公債,於借貸期間屆滿前7天向丙公司買回相同種類之債券,並於借貸期間到期日返還甲證券商,則乙公司返還分割公債時亦視同出售,扣繳義務人應就其持有7天計算利息並扣繳稅款;甲證券商則應於到期兌領時,按其實際持有天數計算利息並扣繳稅款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67年3月22日台財稅第31905號函規定:借貸金錢未獲清償之損失,核非所得稅法第17條所稱之財產交易損失,不得列為申報綜合所得稅之扣除額。說明:二、所得稅法第17條所稱財產交易損失,依同法第9條規定,係指納稅義務人並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損失。金錢借貸未獲清償所造成之損失,尚非所稱財產交易損失。未獲償之本金,亦不得在已實現之利息所得中扣除。
該局說明,楊君借錢給朋友發生未獲清償的損失,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之財產交易損失,所以不可列報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損失的特別扣除額
北區國稅局最近查獲有位張姓納稅義務人將鉅額資金貸給個人,每月收取定額利息,卻未依規定在取得年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除了補稅外還要被罰。
個人為了理財或其他因素,將自有資金貸給他人而收取利息,卻未將取得的利息所得合併計算於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以致漏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依北區國稅局查獲之案例,張先生92年間以自有資金1,000萬元貸予李先生,借貸利息訂明每月收取利息3萬元並按月付息簽收,94年間才收回全部本金,在借貸期間內收取之利息,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且非屬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元之範圍,應依取得年度合併計算於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而張先生漏未申報利息即構成違章漏報情事,除補徵本稅外,尚需按所漏稅額處一倍之罰鍰,可謂得不償失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