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人借錢不還 該怎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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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錢給他人,字據不可少! Laughing

1.借錢在民法上之法律關係稱為「消費借貸契約」:

消費借貸依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例如:借一萬元現金,就歸還一萬元金額的鈔票;借十公斤白米,就歸還品質相同的十公斤白米,而不必將借到的原物交還,因為原物已經因借用人消費而不存在,所以稱這種准許消費的借貸為消費借貸。

2.借錢無簽立字據並不影響「消費借貸契約」之效力:

例如:借給他人十萬元,而借用人雖然沒有書寫借據或者任何書面字據,雙方還是成立十萬元的消費借貸契約。但是手頭上沒有對方借錢的證據,如何打官司?在這種情形下,民事訴訟法中有一種督促程序可以利用,那就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的規定,聲請法院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這種聲請不必事先提出證據,只要在聲請書狀中敘述請求的原因、事實。法院憑書面審理,認為聲請合於法律規定就會核發支付命令,要債務人在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只要有合法的異議提出,不問理由支付命令就失去效力。但如果債務人並沒有在收到支付命令後二十日的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一條的規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3.如前所述,借錢給他人雖然沒留下字據,還是可以循法律規定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但是一旦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二十日的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在法律上會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如此一來,債權人仍必須要負舉證之責任,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也就是說必須提出確實借錢給他人之證據,否則仍然不免敗訴之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