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副局長劉萍日前在出席跨國公司CEO圓桌會議時透露,由央行起草的《放貸人條例》草案已經提交國務院法制辦。這意味著,一旦條例通過,在不非法吸收存款、借貸利率不超過基准利率4倍的前提下,符合自有資金、無不良信用記錄等條件的企業和個人都有望合法注冊從事放貸業務。
草案提交國務院法制辦,允許符合條件的企業和個人按照上述要求注冊從事放貸業務的《放貸人條例》立法終于進入實質性階段,對于所有關注民間借貸陽光化進程的人來說,這不僅預示著我國保增長資金的民間資本部分有了政策出入口,中小企業融資與貸款難的局面將有望在高達20萬億人民幣的民間儲蓄被激活基礎上得到緩解;而且宣告了銀行在信貸市場的壟斷地位即將被徹底打破,民間借貸陽光化在國家立法層面得到了確認。
背負高利貸、洗黑錢、非法炒賣外匯和非法集資等沉重十字架的民間借貸合法化之所以在周邊市場一片頹勢的敏感時期進入具體立法操作階段,除了基于民間借貸是民營經濟發展的客觀必要補充之外,更多的考慮則顯然來自于啟動保增長資金民間資本部分的需要。
一方面,國家保增長資金要想通過資金杠桿效應順利撬動高達20萬億的民間儲蓄資金,就必須仰賴民間借貸的陽光化或合法化;如果沒有民間借貸的合法化,很難想象其能竟全功;畢竟就世界經濟經驗看,還沒有一個嚴禁民間借貸的市場可以單靠商業銀行的力量實現民間資本“民間化”或“中小企業化”。
另一方面,合法化民間借貸可以反向刺激既有的商業銀行等信貸力量,促使其轉變信貸思維,對中小企業融資給予更多關注。
“法乎自然,因應成事”,在源于美國金融危機的全球通貨緊縮下,中國此時放行民間信貸或使“地下錢莊”走到地上,通過推動《放貸人條例》立法,使符合條件的“地下錢莊”成為“陽光錢莊”,激活民間資本,放大國家資金的成數,進而通過與國家資金協同的“蝴蝶效應”。發揮擴大內需保增長的制度之效,是完全可能的,也是必須的。
周其仁在談及農民的收入時就曾經談到,農民之所以窮,是因為他們缺乏能夠為他們帶來收入的財富,當資源的用途被限制時,資源的未來收入就比較低,財富價值就低,放開民間信貸,也是這個道理。換句話說,讓有余錢的企業和個人通過合法途徑充分利用其掌握的現金、非現金資源,就可以盤活閒置一大部分生產力,這也是《房貸人條例》最大的法益。
當下放開民間借貸還有不少爭議,甚至有走回頭路的批評之聲,這是好事,有利于有關部門通盤考慮相關立法的必要性,並在考量各種反對或不同意見後盡量使即將審議的《房貸人條例》考慮到各種事態並予以規範。但要注意的是,放開符合條件的企業和個人從事部分信貸業務是大勢所趨,也是解決眼下中小企業融資難、就業難等諸多經濟困難,力保經濟增長的一味特效藥,這決定了今後的《放貸人條例》立法進程必須加快再加快,至少成熟的部分先予以通過,以免貽誤立法的時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