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列12項可生二胎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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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口計生委在其網站上公布可生二胎的具體條件,只要符合12種條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根據《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符合12種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其中,非農業戶口的夫妻再生育條件有9種,農業戶口的夫妻再生育條件比非農業戶口的夫妻多3種。

非農業戶口的夫妻再生育條件包括:(1)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2)生育的第一個子女經區、縣或者市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3)一方經有關部門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影響勞動,生活不能自理的;(4)一方符合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條件的;(5)一方為從事出海捕撈連續五年以上的漁民,現仍從事出海捕撈的;(6)一方婚前未生育過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過一個或者兩個子女的;(7)雙方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且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8)雙方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經區、縣或者市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9)婚前雙方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後經本市二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懷孕的。

農業戶口的夫妻在上述9種再生育二胎條件的基礎上,增加了3種:(1)一方為上海市農業戶口且有一方為獨生子女的;(2)女方為上海市農業戶口,無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個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戶贍養老人的;(3)雙方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一方為本市農業戶口且有一方為獨生子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