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投保借貸團體保險是否合乎金管會規範?保險局訂出三原則,一是必須符合「團體」定義;二是保險費必須由銀行繳交,不得轉嫁給房貸借款人;三是保險金額應以債權為限。
所謂借貸團體保險,是銀行為了確保房貸債權,將房貸客戶作為被保險人,銀行自己為保單要保人,一旦借款人中途身故,無法還款,保險公司會理賠一定金額,清償銀行的債權,讓銀行不必去執行房屋拍賣等程序。
但先前金管會曾發函,所謂房貸壽險,不能強迫房貸借款人投保,不能作為房貸借款與否的依據,同時借款人必須是保單要保人。
先前實務上多數是銀行為要保人,但被保險人即房貸借款人,要跟銀行多借一筆錢來繳清保費,被金管會認為不合理,所以要求要保人必須由銀行改為借款人,銀行方面則認為如此一來,借款人隨時可中止保單或更動受益人等,債權無法保障。
因此現在又有壽險公司推出借貸團體保險,由銀行擔任要保人,房貸客戶作為被保險人,向金管會循問此種保單是否合規。
保險局回覆,這種保單首先必須符合團體的定義,即所有被保險人是向同一家銀行借款的客戶;第二是保險費必須是銀行支付,不能用各類名義轉嫁給借款人,第三則是保險金額必須以債權範圍為限,例如保單中每位客戶的借款金額不同,保險金額也因人及其債務金額有所不同,但保額不能超過被保險人的借款總額。
保險局表示,若符合三大要件,則這種借貸團體保險可符合先前的相關規定。
另外,對於醫療險中的急診、救護車理賠金,保險局也要求各保險公司必須採「實支實付」方式,同時是否給付日間住院,也必須在保單中明訂,這項新規定,預計今年5月1日生效,之後新的保單都必須採此規定,舊有的長期保單則不受影響。
先前有保戶為達到急診理賠標準,硬要在急診室待上6或8小時以上,未來各公司新保單會明訂理賠標準,朝實支實付及必要性設計。